很多人不知道此項福利,所以希望對於剛生產的人有幫助。

2011 生育給付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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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所謂【早產】係妊娠週數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 ---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12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

 

9812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增列勞保條例第20條第2項,於98125日施行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本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二、

給付標準
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包括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30日。

 

 

三、

請領手續
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均應蓋妥印章):

 

1.

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載有生母及嬰兒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專欄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

 

3.

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

大陸地區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註︰海基會)

 

 

(3)

香港或澳門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註︰香港為中華旅行社、澳門為台北經濟文化中心澳門辦事處)

 

 

(4)

出生證明書為外文者,應檢附經上述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4.

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

四、

注意事項

 

1.

領取生育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上述請領要件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申請時得自行辦理。。

 

3.

被保險人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4.

給付申請書上之被保險人通訊處,請詳填實際可收到核定通知書之住址。  

 

5.

帳戶如超過1年未使用,或存款餘額低於往來金融機構規定之最低金額,請先洽金融機構確認該帳戶仍可正常使用,以免無法入帳。

 

 

引用處:http://www.wretch.cc/blog/tzjhuee/2159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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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宜蓁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