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壽保險

A:(Life insurance)係以被保險人的生存或身故做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保險。依類型可分為生存保險、生死合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四大類。

2.人身保險

A:係以被保險人的身體或生命為標的,依其約定的生、老、病、死、殘等情況給付保險金。保險內容包含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等四種。

3.保險契約

A:(business)保險契約是約定契約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文件,規範自契約生效日起到契約終止時為止,有關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以及依據保障內容給付保險金的各項規定及申請文件。保險契約構成部份包括:經由保險主管機關財政部所核准的保險單、要保書及其它約定書。

4.傷害保險

A:(Accidental Insurance)傷害保險即意外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遭受外來突發的意外事故,以致身體受傷害而造成殘廢或死亡時,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5.年金保險

A: 年金保險是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公司自約定時日起,每屆滿一定期間給付保險金。此種保險的訴求重點是確保退休後仍可有一定額度的經濟保障。年金給付期間若約定以被保險人生存為要件給付者稱為生存年金給付期間;不以被保險人是否生存為條件給付者稱保證給付期間。保險費躉繳的年金保險,於保險費交付後,即進入年金給付期間,稱之為即期年金保險;保險費分期交付的年金保險,於繳費期間終了後,進入年金給付期間,稱之為遞延年金保險。

6.健康保險

A:(Health Insurance)所謂「健康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或過了等待期後因罹患疾病後,所造成的醫療費用損失或暫時無法工作的收入損失,由保險公司依保險內容給付保險金的保障。大抵可區分為實支實付型健康保險與定額給付型健康保險。

7.個人保險

A:要保人為自然人與保險公司所簽訂的保險契約稱為個人保險。

8.團體保險

A:(Group insurance)要保人為企業或機關團體等,其與保險公司所簽訂的保險契約稱為團體保險。

9.要保人

A:(Policyholder)要保人也叫投保人,一般稱為保戶,是指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人壽保險契約,並負有繳交保險費義務的人。要保人必須是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之人,如果沒有保險利益,保險契約就會失去效力。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以下幾種人具有保險利益,也就是說,要保人可以這些人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一、本人或其家屬;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三、債務人;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10.被保險人

A:(The Insured)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就是以其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並以其生存、死亡、疾病或傷害為保險理賠要件的人,也就是保險的對象。要保人不僅可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而訂立保險契約,也可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而訂立保險契約。如夫為妻、父母為孩子、債權人為債務人購買人壽保險單。不過要保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須對該人有保險利益;且訂立保險契約時,還必須經該被保險人的書面承認並約定保險金額。

11.受益人

A:(Beneficiary)被保人死亡後,依保險契約規定,受領保險公司所給付的保險金者。而為了避免發生道德危險,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須有經濟上之利害關係。在一般人壽保險契約上都有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約定,而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是屬於要保人的權益,如死亡保險契約的要保人未指定受益人,該筆保險金即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指定受益人並無人數的限制,要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同時指定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也不限於自然人(個人),法人(機關、行號或團體等)也可以被指定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唯一限制,是受益人於請求保險金額時必須生存。

12.保險利益

A:(Insurance interest)保險利益又稱「可保權益」,是指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因具有利害關係而可享有的合法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要保人會因為被保險人的身體受傷或死亡時遭受損失,導致經濟上的困難,若無發生保險事故,則繼續持有。

13.要保書

A:(Application Form)要保書是指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所填寫的書面文件,主要內容包括: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地址、電話、身分證字號;受益人姓名;要保事項;要保人、被保險人告知及聲明事項、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簽章等。

14.保險費

A:(Insurance Premium)係保險公司依據要保人投保險種的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及繳費方式等因素所計算出要保人每期應交付保險公司的金額。

15.保險金額

A:(Sum insured)保險金額是保險公司同意承保的保額,亦是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會依照保險契約約定所給付的金額,又稱為理賠金。

16.保險人

A:(Assurer)保險人是指經營保險事業的各種組織,具有向要保人收取保險費的權利,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有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7.主契約與附約

A:(Base Plan And Rider)要保人申請投保時,保險公司可以單獨出單的保險商品稱為主契約,不可單獨出單,只能附加於主契約出單者,稱為附約。除特別約定外,一般而言附約的保險效力,隨主契約的保險效力停止而停止。

18.平準保費

A:壽險公司將保險費率平均分擔於繳費期間,每年繳交相同的保費稱之為「平準保費」。

19.自然保費

A:(Yearly Renewable Term Premium) 是指保險費的計算是依照危險的大小來決定,一般是按死亡率增加而逐年調高保費。

20.保險費自動墊繳

A:(Automatic premium loan option)為了避免保戶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而使保單失效,保險公司以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該保險單繼續有效。除非當初要保人以書面反對,否則保險公司皆會進行自動墊繳,以維持保單的效益;但保戶需支付保險公司自動墊繳的利息,通常為銀行放款利率加一釐。

21.保險年齡

A:(Insurance Age) 是指在投保時,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目前人壽保險公司多採最近生日法來計算保險年齡。

22.繳費期間

A:(Payment Period )繳費期間是要保人與保險公司約定,繳付保險費的期間。一般而言,「繳費期間」短於「保險期間」或相同。繳費期間比保險期間短的保險契約,於繳費期間屆滿後,保險契約持續有效至保險期間終了。

23.寬限期間

A:(Grace Period)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予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保險費應繳日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在寬限期間內,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會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若於寬限期間內仍未繳付續期保費,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停效,保險公司不再負保險責任。

24.等待期間

A:(Waiting period)一般上,指一段持續時間,在此之後一個人才符合資格參加或享有團體保險或退休計劃下之保障或給付,或是健康險保單與失能條款下之給付。例如,被保人失能開始與應支付給付期間開始之間的那段時間,在個人健康險保單中亦稱為除去期間。

25.保險期間

A:(Policy term)保險期間是指保險人對於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期間,亦即指保險契約有效的期間。

26.豁免保險費附約

A:(Waiver Of Premium)豁免保費指在某種特定情況下,可以免繳未到期的保險費,而契約繼續有效。豁免保險費附約有如「幫保險買保險」,讓保戶不必擔心患重病或殘廢致經濟上有困難時,會因為繳不起保險費而失去保障。

27.解約金

A:(Cash Surrender Value)解約金又稱解約退還金、退保價值或現金價值,是要保人終止人壽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年金給付期間開始前終止契約時,由保險公司依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計算基礎,應給付給要保人的金額。但保險公司通常會扣除一筆解約費用,另如有尚未繳清之保單貸款本息、墊繳保費本息,於給付前也一併扣除。

28.保單借款

A:(Policy Loan)要保人在人壽保險契約內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在所累積保單價值準備金額度內可向保險公司申請借貸。但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29.保單紅利

A:(Dividend)長期人壽保險單(保險期間一年期以上者),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若依各項預定率向保戶收取的金額與實際支付保險理賠金的差額產生盈餘者,應以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及預定死亡率為基礎,按當時保險主管機關財政部核定的公式計算分配給保戶。

30.定期保險

A:(Term Life)在保險契約中,訂立一定期間為保險期間,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身故或全殘,保險公司負有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若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仍然生存,則保險契約終止,保險公司自即日起無給付保險金責任,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無權要求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內容給付保險金。

31.終身保險

A:(Whole Life)就是保障一輩子的險種,為純保障險的一種,保險契約約定以被保險人的終身為保險期間,當死亡或全殘發生時,保險公司依契約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依繳費的方式來分,一次繳清全部應繳的保險費者叫「躉繳型終身壽險」;保險費隨著保險期間的經過,只要被保險人在世就依照約定繼續繳納保險費者,稱為「終身繳費終身壽險」;另外保險費只限於一定年限,如十年、二十年、三十年或繳費到六十歲為止者,以後不必再繳保費,稱為「限期繳費終身壽險」。

32.除外責任

A:(limitation)除外責任是保險保單的一項條款,表明在某些情況下,保險公司可免除賠償責任。例如:自殺、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等。

33.告知義務

A:(Concealment)要保人與保險公司訂定保險契約時,基於誠信原則,對於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事項,有據實告知的義務。若要保人故意隱匿、因過失疏漏或為不實說明,致使保險公司無法以合理危險估計,保險人有權解除契約。保險公司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所得行使的解除權,自保險公司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34.保險契約停效及復效

A:續期保險費,要保人若在寬限期間內無法交付,則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停止效力,保險公司不再負有保險責任。保險契約停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兩年內,申請恢復效力。在保險公司同意後,並在繳清欠繳的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保險契約即可恢復效力。要保人若不在停效期間(停效日起兩年)內辦理復效,於停效期間屆滿,保險契約的效力即行終止。

35.旅行平安保險

A:(Travel Insurance)旅行平安保險是一種短期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主要保障人們在旅遊期間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事故,以致身體受到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36.展期定期保險

A:(Extended Term Insurance)在不變更辦理展期當年度保險金額的原則下,以當時契約所積存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及保單貸款本息,欠繳保費,墊繳保費本息後之餘額來計算,以不超過原來保險期間為準,使契約能繼續有效到某特定時日。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保戶就不必再繳交保險費,被保險人在該特定時日前死亡或全殘時,保險公司仍應依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若到該特定時日被保險人仍生存,且有繳清生存保險金,則本公司一次給付全部之生存保險金。

37.減額繳清保險

A:(Reduced Paid-Up Insurance)在不變更原來保險期間與條件但降低保險金額的原則下,就當時契約所積存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及保單貸款本息、欠繳保費、墊繳保費本息後之餘額為準計算,可利用其做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從此保戶不必再繳納保險費,該契約繼續有效,直到滿期。變更為繳清保險後,被保險人若在保險期間內死亡或全殘時,按繳清後的保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

38.複保險

A:(Overlapping insurance)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事故、同一保險利益,與多家保險公司訂立多張保險契約,且於同一保險期間內發生效力。為了避免意圖詐領保險金,複保險時應在要保書上向保險公司據實告知。

39.再保險

A:(Reinsurance) 指保險公司承保後,基於分攤或分散危險的考量,將部分保額分給再保人再保或由數家壽險公司進行交換業務再保,將承擔的責任控制在一定限度內,俗稱轉保或分保。因此再保險契約的締約雙方皆為保險機構。

40.定額給付(日額給付)

A:(Hospital Income)簡稱HI因意外或疾病住院時,可檢附診斷書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公司受理後會依住院天數計算,給付投保之日額。

 

引用處:http://ss24.mcu.edu.tw/~s8366540/index6.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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