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不老林(林順松)   |   更新日期:2010/08/23

5
推薦此文章

最近聽說保險局為了產險風險細分型商品有些意見,認為它會對消費者不公平,而有要停止某種商品之想法。筆者以消費者立場來看這件事表示些看法,希望能對消費者或官員之思維有些幫助。

費率自由化訂了許多規則,但最大目的是要保護消費者。對消費者有利;對財團不利的事,當然要堅持。危險細分型商品,就是自由化後所發展出來的商品,對消費者有利。

但聽說有家產險公司因為他的屬性與市場不同,而一直對保險局施壓,表示同類型商品不能不同訂價,希望保險局要求其他保險公司下架該商品,現在提出下列幾點,以供業者及官員參考:

一、就商品而言,如果同類型商品不可以差異訂價,那麼車險商品裡多輛折扣的商品就不應該出現,你是大財團就可以享受多輛折扣,我們小老百姓已經是弱勢,還要受到剝削。你會說因為多輛可以減少出單費用,那麼我可以自己打單、自己來拿保單、自己馬上繳費,我更是20年無肇事,你們可不可以一樣給我對折。

二、同上,分通路訂價也不應該出現,一樣的商品直接投保就有折扣,透過通路就要較高,我的親戚在保代上班,我給他保,就比較貴,還不能減價,否則就違規要被取消證照,不給他保,那麼叫我的親戚喝西北風嗎?

三、同上,同樣的商品,不同公司費率就不同,汽車保險傳統商品,幾乎無差異,如果說同商品就不應該不同費率,那麼不同公司也不應該費率不同。

四、再同上,同商品憑什麼要分年齡性別,憑什麼年輕人就要付高兩倍的保費,我今年只有23歲,我很小心開車,我18歲那年取得駕照,五年來開到現在都無肇事,我的經驗與40歲剛取得駕照的女人相較,會比他差嗎?但我的保費就要比他貴50%以上,這樣公平嗎?還包含強制險都是這樣的基礎。

所以,我只好使用媽媽的名字當被保險人,這樣你們說對嗎?不是應該要最大誠信原則嗎?你們活該讓資料庫錯亂,這個費率結構已經違反憲法人人平等的法條,是不是應該改變。

五、再再同上,保險公司因為去年損率高今年就奉命要調高費率,不可以不調,同商品,今年就要比去年貴,是不是保險局要帶動物價上漲。

我是很好的被保險人,為什麼也要受到不公平待遇。你們就說,你可以換保險公司呀!說得簡單,那一家服務不好我怎麼辦?

反過來說,我是保險公司,我去年經營比較好,所以有些盈餘,就一定要調降保費,我已經夠便宜了,還是要調降,因為這樣,所以,獲利被壓縮,我本來要增加人力來提高服務品質的,現在只好讓消費者當冤大頭,你們最好不要出事,不然不要來要求服務品質。

六、再再再同上,同商品,不同價格,多不多?非常多。傷害險就一拖拉庫,去看看一樣的公司、一樣的商品,在XX銀行賣就是最便宜,還拿最高的佣金;還有火險只要30億就可以自由費率,結果保額7億的工廠總保費,竟然比30億的同等級、同使用性質的工廠還要貴。這是怎麼回事,劫貧濟富嗎?你們要不要管一管。

七、費率自由化的目的是希望消費者得到好的服務,最好的價格。如果好商品推出來被財團干擾,這樣就違背當時自由化的宗旨。

以前裕隆推TO BE 時,對消費者規定,一定要保O安產物,否則就要繳月費,這樣合理公平嗎?現在自由化了,消費者的選擇權變大了,他們的優勢也相對降低。

這個遊戲規則裡,如果被大財團或汽車公司經營的保險業干擾,他們就會獲得最大好處。等到其他業者一家一家倒了、合併了,變成了寡佔市場後,他們就會對消費者予取予求,到時候這就是我們官員圖利財團最大的德政。

就像汽車改款或有新型車上市,如果消費者喜歡舊款,你不能說因為有新款就不准買舊款,也不能賣舊款車,這樣對消費者是不利的。自由化的優點,就是商品推陳出新,沒有自由化,就沒有這些商品出現,不能因為財團的利益而害了消費者的權利。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宜蓁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